全國人大常委委員熱議如何排除非法證據(jù)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7日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肯定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證據(jù)制度的同時,建議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以更有效地排除非法證據(jù)。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員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全程連續(xù)的詢問錄音、錄像是記載和證明是否存在非法證據(jù)的重要手段。建議法庭對非法證據(jù)的調(diào)查以全程連續(xù)的詢問錄音、錄像為依據(jù)。
他同時建議將草案中“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修改為“應當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應當”表示理所當然,應該將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作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偵查人員自行選擇是否錄音或者錄像。
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也建議這一條款中的“可以”改為“應當”。
也有委員認為,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全程錄音或錄像的概念,否則會出現(xiàn)“在訊問室呆了24個小時,最后錄了1個小時”也叫全程的可能。
同時,不少組成人員認為,允許辯護人在場也可以有效排除非法證據(jù),防止“刑訊逼供”。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指出,草案二審稿第37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建議后面增加一句:“公安、司法機關(guān)也不得派人在場”,以便給辯護律師創(chuàng)造一個較寬松的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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