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及工作者應對居民身份證登記信息保密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居民身份證法》建立了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信息保護制度,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泄露公民信息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說,新《居民身份證法》增加了相關條款,對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保護公民信息義務及違反該義務時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做出了規(guī)定。
新《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泄露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曾凌說,新法的亮點之一是賦予了公民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保障自身信息的權利,結合新《居民身份證法》和《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單位和工作人員泄露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權,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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