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影視公司爭“星光大道”商標 央視一審敗訴
8年前,一家影視公司申請注冊“星光大道”商標。隨后中央電視臺兩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提出異議都被駁回。央視將商評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審認定央視敗訴。
“星光大道”提前注冊
2003年7月9日,“星光大道”商標由北京星光大道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下簡稱“星光公司”)申請,計劃用于“組織競賽(教育或娛樂)”服務項目上。
星光公司負責人稱,除申請注冊商標,他們還在2003年籌備舉辦“星光大道表演大賽”,同年11月11日還簽訂了網絡域名合同,“星光大道”專用域名一直沿用到現(xiàn)在。
在此后長達8年的時間內,該公司卻一直無法使用這一商標,因為在他們申請后,中央電視臺兩次提出異議以及一次訴訟。
央視稱有在先名稱權
央視訴稱,作為國家副部級事業(yè)單位,“星光大道”是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后“星光無限”改版為“星光大道”,擁有觀眾人次已超過10億,屬于央視“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
央視還認為,星光公司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情況,仍然申請該商標,屬于搭便車,因此要求撤銷商評委之前的核準注冊該商標的裁定。
法院認定注冊合法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央視目前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只能顯示,“星光大道”欄目開播于2004年10月9日,晚于星光公司申請星光大道商標的申請日。相反,星光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在央視的“星光大道”欄目開播前,該公司已將“星光大道”作為表演大賽的相關名稱及標志使用。
法院認為,星光公司注冊“星光大道”商標,既未對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注冊中也未采用欺詐手段,不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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