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兩毒犯運毒10余公斤一審被判處死刑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8日對王茂蘭等8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王茂蘭死刑;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楊祥雄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無期徒刑的刑罰。該案共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1042.2克、海洛因5387克等。
2011年1月,王茂蘭在境外購買毒品后,在云南省勐?h將毒品交給楊祥雄。楊祥雄將毒品藏匿在其事前購買的65件茶葉中的3件內(nèi),托運至廣州。1月25日,民警在廣州市白云區(qū)芳村南方茶葉市場停車場內(nèi)將前來提取該批茶葉的楊祥雄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2011年4月1日,緬甸禪邦第四特區(qū)警察局警察在緬甸勐拉三棵樹劉家修理廠出租房內(nèi)將王茂蘭抓獲,從其租住房內(nèi)查獲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等。
2010年6月、8月王茂蘭將毒品從緬甸勐拉走私入境,與楊祥雄進行交易。楊祥雄取走毒品后將其藏匿在茶葉中托運到廣州再轉(zhuǎn)運回武漢予以販賣。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間,王茂蘭在境外購買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并指使其余被告人藏帶毒品走私入境并運往中國境內(nèi)。
法院認為,王茂蘭雖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但其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多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者,屬于慣犯、主犯,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嚴懲。楊祥雄雖具有如實供述同種余罪的情節(jié),但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亦應依法嚴懲。據(jù)此,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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