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強拆“海上皇宮”引發(fā)行政訴訟案:依法行政還是亂作為
工人在拆除“海上皇宮”新華社記者吳魯攝
被當?shù)卣J定為違法建筑、遭遇強制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宮”所有權人日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深圳龍崗區(qū)農林漁業(yè)局(海洋局)撤銷此前作出的撤銷“海上皇宮”相關許可的決定,并索賠3000萬元。
連發(fā)六道禁令,難道是“亂作為”?
“海上皇宮”所有權人郭奎章稱,他所興建的海上浮島(即“海上皇宮”)面積近萬平方米,既不屬于漁排,也不屬于海上鉆井平臺,國家法規(guī)對此沒有具體規(guī)范,“法無禁止即自由”,他做了也不違法;而對于當?shù)卣畞碚f則不然,“法無規(guī)定不可為”,既然沒有法律規(guī)范,你怎么可以隨意下達禁令?這是行政“亂作為”。
華南理工大學船舶與海洋工程研究所海洋工程專家吳家鳴認為,我國目前對“漁排”和“海上平臺”兩類建筑物有比較完善的管理法規(guī),但“海上皇宮”既非漁排,也不屬于海上試驗室、海上鉆井一類海上平臺,“應當如何管理,對涉及海洋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部門而言,實際上是一個新課題。”
長期從事海上浮島研究的中海油海洋工程師古維國指出,迄今為止,國外也沒有關于超大型海上浮島一類建筑物的建設規(guī)范與規(guī)程。在海洋工程專家看來,大型海上建筑物是一種有價值的科研項目,而在評估管理以及法律規(guī)范方面,仍然是個空白。
由于“無法可依”,“海上皇宮”在規(guī)劃、設計、建造和施工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難。深圳市海洋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2005年9月到2010年初,深圳市和龍崗區(qū)兩級相關執(zhí)法部門先后6次作出《責令停止海洋違法行為通知書》等相關文書,責令停止違法占用海域的行為、恢復海域原狀,累計罰款超過50萬元。
郭奎章介紹說,2003年他就開始給省市兩級海洋局打報告,想做成海上浮島酒店。“當時有關部門給了我們回復,說概念很好,想法很有創(chuàng)意,但怎么審批,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找不到合適的依據(jù)。在相關法律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辦證。我們經常是打了報告上去,幾個月下來都沒有任何部門給予明確答復,最終等來的是多部門的各級檢查和處罰?梢哉f是‘辦證無門’。”
2009年2月“海上皇宮”再次收到拆除令和罰單時,郭奎章越過深圳市,直接向廣東省海洋局打報告,請求“解決一直以來長期困擾企業(yè)的無證用海狀況”。時任廣東省海洋與漁業(yè)局局長李珠江批示:“此事可按‘先行先試’的原則管理。一是指示龍崗大隊撤案。二是指示深圳市局發(fā)臨時海域證。”
郭奎章等了四個月,沒有等到深圳市區(qū)兩級相關部門的行動,再次向廣東省海洋局報告。李珠江再次指示按原意見辦理。郭奎章這次等來的是深圳市海洋局的批復:按照《海域使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海上皇宮”需要“經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同意后再完成海域使用論證,合格后方可發(fā)放海域使用證。”
然而,郭奎章沒有得到政府方面的任何指引,也不知如何取得“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同意”,何時能夠“完成論證”,以及如何獲得“海域使用證”?
許可發(fā)了又收,信號忽明忽暗
郭奎章說,2005年以來,“海上皇宮”屢屢受罰,但企業(yè)之所以敢于屢屢“闖紅燈”,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行政主管部門不時打開忽明忽暗的“綠燈”。他說:“如果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復、同意或者支持,我們肯定弄不成這么大規(guī)模。”(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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