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可直接判決公開或更正政府信息
3年前頒布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由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也非常原則,導致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面臨無規(guī)則可依、標準難統(tǒng)一的問題,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guī)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今天對《法制日報》記者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時這樣說。
政府拒絕公開信息需說理
公民權利相對于公權力來說往往處于弱勢,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這種信息占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司法解釋在有關證據的條款中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一方的傾斜,以求得實質上的平衡。
據該負責人介紹說,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當然,按照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也應當就一些事項承擔說明義務。如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此外,考慮到政府信息中的國家秘密有特殊的定密和審查權限,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該負責人說。
政府信息公開案適當審理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作為新類型案件,在審理方式上又有哪些特殊之處呢?
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解決的是政府信息能不能公開的問題,所以,在法院最后作出裁判前,都是假定不能公開的,因此是不能允許當事人像在其他案件當中查閱卷宗、交換證據那樣自由查閱政府信息的,否則訴訟也就不用往下進行了。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個人隱私屬于不公開范圍
記者了解到,此前司法解釋征求意見過程中,公眾對“三安全一穩(wěn)定”、“過程信息”等列入不予公開范圍反應強烈。
這位負責人指出,“三安全一穩(wěn)定”作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涵蓋的信息范圍過于寬泛,且與國家秘密等制度之間存在競合關系,沒必要單獨列舉。
該負責人透露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慎重考慮,認為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的明確規(guī)定確定例外信息,因此,司法解釋最后規(guī)定,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不予公開范圍。但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判決可限期公開政府信息
作為一種新類型案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判決方式。司法解釋明確,被告依法應當公開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并非像以往那樣,只能判決撤銷,同時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再訴,導致訴訟循環(huán)往復,塵埃久難落地。”這位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即使被告逾期沒有作出任何答復,只要原告一并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也不必只原則判決行政機關作出答復,而是可以直接判決其對政府信息予以公開或者更正。另外,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qū)分處理的,還可以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責任編輯:admin)
- “掃一掃”關注融合網微信號
免責聲明:我方僅為合法的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所發(fā)布的內容提供存儲空間,融合網不對其發(fā)布的內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不保證內容滿足您的要求,不保證融合網的服務不會中斷。因網絡狀況、通訊線路、第三方網站或管理部門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導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網,融合網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在融合網發(fā)布的內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網目前各產品功能里的內容)僅表明其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的立場和觀點,并不代表融合網的立場或觀點。相關各方及作者發(fā)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傳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的觀點和立場,更與本站立場無關。相關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臺上發(fā)表、發(fā)布的所有資料、言論等僅代表其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站立場無關,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交易等方面的建議。用戶應基于自己的獨立判斷,自行決定并承擔相應風險。
根據相關協(xié)議內容,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已知悉自身作為內容的發(fā)布者,需自行對所發(fā)表內容(如,字體、圖片、文章內容等)負責,因所發(fā)表內容(如,字體、圖片、文章內容等)等所引發(fā)的一切糾紛均由該內容的發(fā)布者(即,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承擔全部法律及連帶責任。融合網不承擔任何法律及連帶責任。
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在融合網相關欄目上所發(fā)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內容(如,字體、圖片、文章內容等),經相關版權方、權利方等提供初步證據,融合網有權先行予以刪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機關查處的權利。參照相應司法機關的查處結果,融合網對于第三方企業(yè)用戶所發(fā)布內容的處置具有最終決定權。
個人或單位如認為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在融合網上發(fā)布的內容(如,字體、圖片、文章內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應準備好具有法律效應的證明材料,及時與融合網取得聯(lián)系,以便融合網及時協(xié)調第三方企業(yè)注冊用戶并迅速做出相應處理工作。
融合網聯(lián)系方式:(一)、電話:(010)57722280;(二)、電子郵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對免責聲明的解釋、修改及更新權均屬于融合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