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最怕選擇性執(zhí)法
5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駕駛等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將受到嚴懲。這意味著,自今年“五一”小長假開始,駕駛?cè)藢樽约旱木坪篑{車行為付出“罪與罰”的代價。然而,在全國媒體、交管部門高密度的宣傳下,各地依然先后曝出“醉駕入刑第一人”被查獲的消息。其中,有24歲即將畢業(yè)的名牌大學大四學生,有55歲頭發(fā)花白的三輪車司機,也有因與其他車輛刮蹭下車理論而把自己送上“槍口”的司機……
跟以前罰款扣證不同,此次醉駕入罪要接受刑事處罰,失去1—6個月的自由,而且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犯罪前科”將會對一個人產(chǎn)生不可估量的影響。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意味著,普通公務員甚至是各級官員,如果因醉駕被判拘役,就必須開除公職。公務員招考規(guī)定中也有明確條文,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不僅公務員,包括律師、公證員等職業(yè),一旦受到刑事處罰,都會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而根據(jù)《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jù)此,普通上班族如果醉駕,也可能因此丟掉“飯碗”。“入刑”最大的懲罰在于這不可避免伴隨一生的潛在影響。
然而事實是,部分酒駕者仍然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各地被抓獲的“第一人”無不在事后提及“僥幸”一詞“我們家離得近,明天還要出門,喝這么點酒沒事”“朋友關系好,不喝不合適”;或者是“與上司、客戶應酬,不得不喝”;等等。人們總覺得自己不會那么倒霉,運氣不會那么背,所以盲目自信;蛟S,這些應聲而倒的“第一人”,可以為千千萬萬仍然僥幸自大的后來者提供些許前車之鑒。
早在去年8月,當《刑法》仍在面臨第八次修改之時,筆者就曾撰寫評論員文章寫道“醉駕入刑”眾望所歸,提高危險駕駛的違法成本迫在眉睫,但關鍵是如何“入刑”。時至今日,這一問題恐怕仍然成立。今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但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迄今仍未出臺,只有《刑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將直接導致各地基層法院、檢察院在辦案過程只能以各自的解讀為主,容易出現(xiàn)辦案程序不規(guī)范、定罪量刑隨意的情況。在“醉貓”標準80mg/100ml酒精含量之上,實際上存在著不同層次的社會危害程度。假如將危險駕駛罪定位為“危險犯”,不以發(fā)生實際損害后果為要件,只以危險行為出現(xiàn)為條件,從而區(qū)別于交通肇事罪的“結(jié)果犯”,那么更應該防范的是不公平執(zhí)法情況的出現(xiàn)。執(zhí)法“一陣風”,讓人們總有“僥幸”的心理;執(zhí)法“人情化”,再嚴厲的法律也陷于無力。
不患無法可依,而患選擇性執(zhí)法,恐怕是“醉駕入刑”如今最直接面對的難題,也因此,司機們還是明哲保身為好——— 滴酒不沾。
(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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