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ssell Brown入稟香港高院控告Edward Lehman勝訴
融合網(wǎng)|DWRH.net:內(nèi)地知名會計和財務(wù)咨詢服務(wù)公司雷博國際會計(LehmanBrown)執(zhí)行合伙人、英國特許管理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博楊(Russell Brown)在控告內(nèi)地律師行雷曼律師事務(wù)所(Lehman, Lee & Xu)執(zhí)行董事兼創(chuàng)辦合伙人Edward Lehman一案中獲判勝訴。被告Edward Lehman的代表律師表示,被告違反法院禁令的行為是“無知的、愚蠢的,其過失行為應(yīng)負刑事責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法官裁定被告藐視法庭,因此判罰被告港幣20萬元,并按照補償標準支付原告港幣40萬元。
被告Edward Lehman在香港、中國國內(nèi)及澳門從事專利及商標代理,是伊利諾斯州及美國大律師公會(Illionos State and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s)成員,也在中國律師行雷曼律師事務(wù)所任職。原告博楊(Russell Brown)、周晗(Zhou Han Brown)及雷博國際會計的兩名股東之一'Effiscient'在香港尋求法律追索,通過正當法律訴訟程序控告Edward Lehman,并成功舉證被告曾在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期間,發(fā)送超過9,000封含有對各原告及雷博國際會計作出誹謗性陳述的郵件。Edward Lehman的行動被裁定蓄意違反香港高等法院杜溎峰法官于2010年7月23日頒布的禁制令。2010年11月2日,博楊(Russell Brown)、周晗(Zhou Han Brown)及Effiscient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對Edward Lehman發(fā)出原訴傳票,控告其蔑視法庭,應(yīng)施以監(jiān)禁。
本案于2011年4月19日在香港公開聆訊,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法官主持。Edward Lehman的代表律師表示,Edward Lehman違反法院禁制令的行為是“無知的、愚蠢的,其過失行為應(yīng)負刑事責任”。Edward Lehman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并無條件向法院以至原告博楊(Russell Brown)、周晗(Zhou Han Brown)及Effiscient一一道歉,以免受監(jiān)禁之刑。
高等法院杜溎峰法官表示,被告Edward Lehman觸犯了“非常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本應(yīng)對被告立刻施以監(jiān)禁。但被告申辯該刑罰將會影響自己繼續(xù)從事律師職業(yè),因此法官酌情改為判罰被告港幣20萬元,并裁定被告按照補償標準支付原告港幣40萬元(合計77,250美元)。此外,原告在Edward Lehman的另一項香港誹謗訴訟中取得對Edward Lehman敗訴的非正審判決。針對誹謗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及賠償金額尚在評估中,預(yù)計金額將十分巨大。
談到自己通過正當訴訟程序控告Edward Lehman并勝訴,原告博楊(Russell Brown)表示,“杜溎峰法官裁定Edward Lehman蔑視法庭權(quán)威,這表明不論職業(yè)、國籍、居住地,任何人都不可以逾越法律的束縛。我一直主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我們在中國的完整權(quán)益,因為法律體系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誠實守信的公民及專業(yè)機構(gòu)。”
(責任編輯:謝東櫻)相關(guān)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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